北京工业大学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5-6-9 17:52:23

北京工业大学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为了严格要求、激励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特颁布北京工业大学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我校各类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满足下述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方可申请学位。

具体要求见各学科培养方案中的研究生在学期间成果要求。

 

说明:

我校各类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满足学科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方可申请学位。如果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学科规定的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

 

      本要求从2007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