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6-8 17:12:47
工大发〔2013〕1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政府和学校投入为主、导师资助、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二)基本原则。立足研究生教育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吸引优质生源,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有利于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调动研究生学习、研究的积极性,激励创新;有利于推进“科研导向”的研究生培养。
       二、学费标准与使用
     (一)学费标准。依据国家文件,我校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博士生每人每年10000 元、硕士生每人每年8000 元(软件工程、国际商务、MBA 除外)。各学科按《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制年限收取学费。
     (二)学费使用。学费收入全部用于研究生培养,激发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学习、研究积极性。
       三、奖学金体系与标准
     (一)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体系由基础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奖学金由政府和学校投入、导师资助构成,主要用以提高研究生待遇,是研究生安心学习、研究的基本保证。学业奖学金来源于政府和学校投入,以及研究生学费收入,是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的重要引导。
     (二)基础奖学金
       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委培生除外)。
       博士生基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2800 元,其中导师资助部分每人每月500 元(对于经济学、管理学、数学、统计学和理论物理学科,导师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 元)。
       硕士生基础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一等奖每人每年8000 元,二等奖每人每年4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700 元,其中导师资助部分每人每月200 元(对于人文社科类、经管类、数学类和理论物理学科,导师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 元)。
        研究生应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和研究,充分利用寒假和暑假阶段开展学习和研究工作。相应地,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含导师资助部分)按每年12 个月发放。学院和导师应加强寒暑假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与考核。
      (三)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各类在读研究生。奖励类别包括研究生学习优秀奖、励志奖、优秀研究生奖、社会工作奖、科技创新奖、博士生创新奖学金、科技之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优秀毕业生奖等。奖励标准及比例遵循“鼓励高端并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各奖项评定及奖励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另行发布。
       四、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学费缴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一年学费后方可报到及注册。
       其他年级的研究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方可注册。无故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享受各类奖学金。
     (二)浮动机制。对基础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实行浮动调整,与研究生在学期间表现挂钩。基础奖学金一等奖的起始获得者为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北京工业大学科技夏令营优秀学员,二等奖的起始获得者为其他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除外)。对于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或考试不及格者,基础奖学金等级下降一级;相应地,各学院可在一等奖学金总数不变前提下在同年级选拔优秀学生上浮一级。此外,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情况和实际表现,书面申请减发、停发或恢复该生的基础奖学金,经学院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执行。
      (三)学籍异动。休学研究生照常按规定缴纳学费,至规定学制年限止;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基础奖学金,复学后恢复。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按月结算剩余学费(超过15 天按1 个月计,1 学年按12 个月计);延期毕业研究生停发基础奖学金。退学及开除学籍研究生根据实际学习时间(以学校批准日期为准)按月结算剩余学费(超过15 天按1 个月计,1 学年按12 个月计)。
      (四)导师资助。博士基础奖学金中导师资助部分由财务处在博士生入学前从导师科研经费中一次性扣款,由学校统一发放。硕士生导师资助部分由导师根据硕士生表现自行从科研经费中为每名硕士生发放,由各学院负责督促,资助情况作为第二年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审核依据之一。导师可根据研究生表现和贡献,在学校规定的最低限额基础上额外奖励。博士生中止学业后导师资助经费扣除实际发生的余额的50%可作为该导师后续博士生的资助经费,其余由学校统一安排。
      (五)加大学校投入。学校通过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人才队伍、科学研究等类专款进一步加大投入,为研究生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六)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同时,导师应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
       从2014 年起,除人文社科类、经管类、数学类和理论物理学科外,学校不再拨付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统一由导师从科研项目中提供。
     (七)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学校或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五、实施步骤与解释
     (一)分步实施。2013 年9 月起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2014 年1 月起提高在读博士生(委培生除外)待遇,助学金每人每月2060 元(按12 个月发放),至正常毕业;2014 年9月全面施行改革方案,2014 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学费、评定和发放奖学金。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3年7月16日